中華民國111 年全民動會 競賽規程 (往下拉) 地面高爾夫 「扣桿 與 不扣桿」從黑髮討論到白髮 懸了20多年.. 您怎麼看? グラウンド・ゴルフ GROUND GOLF 世樺地面高爾夫器材網頁平台 日本地面高爾夫主辦的活動標題: 是「交歡」大會、 前理事長戴揚烈主辦的活動標題: 是「交流」大會, 其規則稱為「遊戲規則」等同溶入對弱勢的獎勵或優待, 以已故理事長戴揚烈為主辦方 只有他做到了與日同步多年的目的..主要是借交流活動 來達到運動推廣、大家歡樂健康 獎勵不計較,一桿進洞要扣多少桿也行。 近年來..台日地面高爾夫 已從遊戲延伸出競賽也是以前世界各種球類運動走到臨界點時 這兩條是必分之路(幾乎每個地面高爾夫場地都有少數的賭技在擴張), 不過..個人還是可以選擇「遊戲」或「競賽」及「雙修」三種。 日本地面高爾夫主辦的活動標題: 若是「競技」大會,例如世界壯年運動會 及台灣的「各種錦標賽 或全民運 」為了公平競爭 只有分: 年齡及性別(或混合)、 就是不分球齡(弱勢再分類) 而只論「球技」,絕無優待的獎勵空間,其規則通稱為「競賽規則」。 無奈的主辦方.. 使用「錦標賽」主題為增加補助 是無可厚非,若再加入扣桿 就混淆了 交流 與 競技的主題與內容」成了畫蛇添足 不日不台的倆不像。 總而言之: 活動扣不扣桿雖然是主辦方的權限其他人是改不了, 但其他人也有參與 或不參與 的選擇權,平常心 順其自然 何必再為了扣桿與不扣桿、正統或非正統 從黑髮討論到白髮 懸了20多年 都老了,時事指到哪裡 我們就跟到哪裡,就讓黑髮繼續努力吧! (請看:維基百科 國際對錦標賽與 交流賽的詮釋)。
點閱人數 時間是 111.01.10 更新 嘉縣全民運籌備處揭牌 吉祥物亮相 (往下拉看全文)嘉義縣舉辦111年全民運動會籌備處揭牌典禮,吉祥物太陽Q寶寶亮相。 111年全民運動會訂10月8日至13日,將在嘉義縣盛大展開。 11日上午縣府廣場 希望之樹下 舉行全民運籌備處揭牌典禮,吉祥物太陽Q寶寶亮相, 邀請大家參與盛會,並首度放送主題曲《太陽之都》,讓在場貴賓一睹全民運風采。 典禮由嘉義縣長翁章梁率領副縣長劉培東、秘書長羅木興、立委蔡易餘、朴子市長 吳品叡、縣議員劉雅文、黃嫈珺、姜梅紅、林淑完、蔡瑋傑、林于玲、何子凡、 體育署組長呂忠仁、體育總會會長葉政彥、中華奧會副主席蔡賜爵、嘉義縣體育會 理事長羅信富、嘉義市體育會理事長孫貫志等人揭牌,場面隆重,翁縣長誠摯邀請 全國熱愛運動的鄉親來嘉義共襄盛舉。 縣長翁章梁 於會中頒發幹部聘書,宣布籌備處正式成立,並特別感謝體育 署給嘉義縣機會承辦全民運。他表示..因嘉義人身分證字號是Q開頭, 所以吉祥物 也是Q寶寶,表達嘉義不輸人的Q精神翁章梁說:全民運「照起工」籌備中, 嘉義人以辦喜事的心情歡迎全國好朋友來作客,此次主題「發光在嘉義」 希望來自全國縣市的選手都能感受到在地的熱情,在賽場上發光發熱, 用最好的吃住服務招待,人情味一定不會少。 教育處指出,此次競賽項目包含第一類世界運動會比賽種類及第二類傳統 體育與創意球類 共31項,和上屆相比..本屆增加5人制足球定向越野 及 地面高爾夫, 是有史以來種類最多的一屆。 目前的比賽場地已完成場堪, 各項籌備工作 正緊鑼密鼓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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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更新時間: 111.03.07.20:15
中華民國111 年全民動會 競賽規程教育部 110 年 11 月 24 日臺教授體字第 1100043140 號函核定
第 一 條 依據:本規程依據「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日期與地點:中華民國 111 年全民運動會(以下簡稱全民會),訂於中華民國 111 年10 月 8 日至 10 月 13 日計六天, 於嘉義縣舉行,各運動種類視報名參賽隊(人)數多寡或實際需要,得提前比賽。 第三 條 承辦單位:嘉義縣政府。 第 四 條 參賽單位: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市、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宜蘭縣、澎湖縣、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金門縣、連江縣。 第 五 條 參賽單位教練資格:各參賽單位教練應具備各競賽種類 C 級(丙級)以上教練證,並於註冊時提供教練證影本。 第 六 條 選手參賽資格:參加全民會之選手,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戶籍規定:應於其代表參賽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者,其設籍期間計算以全民會註冊截止日為準 (即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24 日以前設籍者)為準。 二、年齡規定:依各競賽種類之國際競賽規則或各運動技術手冊之年齡規定,選手未成年者,應徵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三、身體狀況:由參賽單位指定各綜合醫院檢查。參賽單位及選手應於「選手保證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中具結, 保證選手性別及適宜參加劇烈運動競賽事項。 四、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同意。 五、選拔程序:參賽選手應參加其代表參賽單位舉辦之運動會或單項運動選拔賽或依其參加國內外正式錦標賽之成績, 由各參賽單位選拔委員會依公開選拔程序,取得代表資格。 六、全民會之選手,其參賽資格(包括前項規定、參賽成績基準、人數及隊數之限制),依競賽規程及技術手冊規定, 由籌備處審查,經審查資格不符者,不得參賽。 第 七 條 競賽種類: 第一類:健力、拔河、輕艇水球、水上救生、蹼泳、飛盤、合球、滑輪溜冰、滾球、原野射箭、柔術、沙灘手球、定向越野。 第二類:傳統體育(民俗體育、太極拳、元極舞、龍舟拔河、摔角、國術、龍獅運 動)、創意球類運動(慢速壘球、木球、 槌球、巧固球、躲避球、地面高爾夫、五人制足球)、劍道、沙灘角力、舞蹈運動、健美。 第 八 條 各競賽種類、項目舉行比賽條件: 一、各競賽種類報名須達 8 個單位(含)以上方舉辦比賽。報名未達規定單位數則取消該競賽種類比賽。 二、各競賽種類之競賽項目(含團隊)報名須達 5 人(隊)(含)以上,如未達到規定人(隊)數報名則取消比賽。 第九 條 註冊、單位報到及會議: 一、註冊: (一)註冊說明會: 1. 時間:111 年 4 月 29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 2. 地點:嘉義縣政府 2 樓電腦教室(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 3. 電話:05-3622730*2006 聯絡人:姜智棟。 4. 參加人員:各單位至少派兩名人員(其中務請含乙名實際資料輸入人員) 出席。 (二)註冊方法: 1. 各參賽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註冊。 2. 一律採網路線上作業方式辦理註冊。 3. 網路線上註冊通關帳號及密碼,於說明會時統一發給,請務必妥善保存。 該帳號及密碼僅適用登入及修改該單位之隊職員與選手註冊資料。 4. 網路註冊網址:http://sport111.cyc.edu.tw/。 5. 網路登錄日期:自 111 年 5 月 16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至 6 月 24 日(星期五) 下午 5 時止,登錄截止後概不接受增刪或替換。 6. 完成網路註冊後,請將註冊表件列印紙本核對無誤(表件上手改資料無效),經所屬參賽單位於表件上用印核章後, 於 111 年 7 月 1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前(以郵戳為憑)寄送或親送:嘉義縣政府教育處(嘉義縣太保市 祥和一路東段一號)「111 年全民會籌備處競賽部競賽暨記錄組」收,始完成註冊手續。註冊資料以此 註冊表件資料為最終依據。 7. 網路註冊操作步驟:請查閱網站 http://sport111.cyc.edu.tw/。 8. 競賽註冊聯絡電話:05-3622730*2010(111 年全民會籌備處競賽部 聯絡人:林育德輔導員) 9. 競賽部聯絡電話:05-3472007(111 年全民會籌備處競賽暨記錄組聯絡人:劉威志校長)。 (三)各參賽單位選手於註冊時須繳交籌備會製發之選手保證暨個人資料 授權同意書(如附件一)及參賽單位隊本部暨運動代表隊職員個人資料授權書 (如附件二)各一份,未依規定繳交者由籌備會主動取消註冊資格, 各單位不得異議。選手保證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必須由選手親自簽名, 並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並由代表單位加蓋與正本相符章)或三個月內 戶籍謄本(應含詳細記事,且申請核發日期應為 111 年 3 月 24 日以後者為限), 以上資料需加蓋直轄市、 縣(市)政府章戳證明。未成年者,應徵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未成年人 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四)凡曾經被提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選手或職員, 至全民會各競賽種類比賽前 1 日尚未恢復者,不予報名。 (五)各單位隊職員註冊時,應依照網路註冊系統規定辦理,並繳最近 3 個月內 之 2 吋彩色半身照片電子檔(jpg 檔) 一張,俾供籌備會製發職員證及選手 證,未繳檔案者視同未完成註冊。 (六)所填註冊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全民會相關用途使用。 (七)各單位參加競賽,不論團隊或個人項目,凡註冊並經資格審查合格者, 務必出場比賽,不得任意棄權。 如無故棄權者將依據本規程第 14 條第 7 項議處。各單位團員參加比賽, 必須穿著配有該參賽單位字樣或標誌之規定服裝,否則不准參賽。 (八)各參賽單位應組織代表隊與會,其組織成員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各單位代表隊隊本部職員包括總領隊、副總領隊、總幹事、副總幹事、 總管理、副總管理、總教練、副總教練、醫護人員、技術員及幹事等。 1 各參賽單位隊本部職員人數規定: (1) 註冊選手總人數在 50 人(含)以下時, 至多得置職員 6 人。 (2) 註冊選手總人數在 51 人(含)至 100 人(含) 之間時,至多得置職員 8 人。 (3) 註冊選手總人數在 101 人(含)以上時, 每增加選手滿 50 人,得增置職員 1 人。 2 各參賽單位註冊參加各組種類競賽之職員人數規定: (1) 選手人數在 20 人(含)以上時,得置領隊、管理各 1 人, 教練 2 人。 (2) 選手人數在 12 人(含)至 19 人(含)之間時, 得置領隊、 教練、管理各 1 人。 (3) 選手人數在 6 人(含)至 11 人(含)之間時, 得置領隊 1 人、教練兼管理 1 人。 (4) 選手人數在 5 人(含)以下,置領隊兼教練 1 人。 (5) 各競賽種類區分各科目競賽時,依註冊科目 得各增加 1 名教練,不受本款各目之限制。 二、代表隊人員資格審查會議及抽籤:訂於 111 年 7 月 20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 假嘉義縣政府教育處(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舉行。 註:球類團隊項目抽籤之種子隊,以承辦單位及 109 年全民會前三名優先分別抽排。 三、各參賽單位報到:訂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8 日(星期六)上午 10 時至 12 時 於嘉義縣朴子市祥和國民小學(地址:嘉義縣朴子市祥和二路西段 9 號)辦理報到 並領取相關資料。 四、各參賽單位總領隊會議:訂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8 日(星期六) 下午 1 時 30分於嘉義縣朴子市祥和國民小學(地址:嘉義縣朴子市祥和二路西段 9 號) 舉行。 五、各種類技術會議:依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訂定時間、地點舉行。 六、各種類裁判報到及會議:依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訂定時間、地點舉行。 七、開幕典禮 111 年 10 月 8 日(星期六)下午 5 時於嘉義縣立田徑場(地址:嘉義縣 朴子市朴子三路 6 號)舉行。 八、閉幕典禮 111 年 10 月 13 日(星期四)下午 3 時於嘉義縣人力發展所大禮堂 (地址: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二路東段 8 號)舉行。 九、各參賽單位隊本部設於嘉義縣朴子市祥和國民小學(地址:嘉義縣朴子市祥和二路西段 9 號) 第 十 條 競賽秩序: 一、各種類運動競賽秩序由籌備會競賽暨記錄組公開抽籤或按各種類運動規則編排之。 二、各種類運動競賽賽程一經排定公布,非經籌備會核准不得變更或調整。 三、比賽制度:依 111 年全民會各競賽種類運動競賽技術手冊之比賽制度辦理。 四、參賽證明:選手參加比賽時應攜帶全民會籌備會製發之選手證,否則不得參加比賽。 選手證之照片如非本人則取消參賽資格。 第 十一 條 獎勵: 一、績優單位獎:依參賽單位名次換算積分數,取前八名,依序頒發總統獎、 副總統獎、行政院院長獎、立法院院長獎、司法院院長獎、考試院院長獎、 監察院院長獎及大會獎。其積分相同者,再以其金牌數計,依此類推。 二、績優種類錦標獎:錄取各競賽種類前八名者,頒發獎牌或獎狀,其有團體項目者, 以團體成績為團體錦標成績。錄取名額,依實際參賽隊(人)數核計。傳統體育 積分依下列方式核算:七項(民俗體育、太極拳、元極舞、龍舟拔河、摔 角、 國術、龍獅運動)分別以各項比賽成績排定名次後比照競賽種類核給積分, 七項(民俗體育、太極拳、元極舞、龍舟拔河、摔角、國術、龍獅運動)積分加總合 之高低為傳統體育名次,再依名次核算競賽種類積分。創意球類運動積分比照 傳統體育積分核算方式辦理。 三、績優個人獎:各競賽種類之競賽項目報名 10 人(隊)以上取 8 名,9 人(隊) 取7 名,8 人(隊)取 6 名, 7 人(隊)取 5 名,6 人(隊)取 4 名,5 人(隊)取 3名,前 3 名發給金、銀、銅牌 及獎狀,第 4 名至第 8 名發給獎狀。凡參加各種競賽(團隊、項目)全部賽程中未有出賽紀錄者不發給獎牌及獎狀。 四、各競賽種類名次換算之積分換算基準為:第 1 名得 8 分;第 2 名得 7 分; 第3名得 6 分;第 4 名得 5 分;第 5 名得 4 分;第 6 名得 3 分;第 7 名得 2 分; 第 8 名得 1 分。 五 全民會選手經有撤銷或廢止資格或獎勵者,其已領取之獎牌或獎狀,應繳回全民會 承辦單位,承辦單位並應辦理獲獎之遞補。總成績因而變動者,亦同。 第十二條申訴: 一、有關全民會競賽爭議申訴,應依據各競賽種類國際運動總會之競賽及相關規定辦理, 若無明文規定者,先以口頭提出,並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以書面 (如附件三、四)提出申訴,未依規定時間提出者,不予受理。 二、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章,並向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或裁判長正式 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 5,000 元,如經審判委員會裁定其申訴未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 第十三條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依該規定辦理。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三、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技術)委員會無法判定或屬選手資格之疑義者, 由運動競賽審查會判定,並為終決。 第十四條 罰則: 一、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 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與分數,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 二、參加團體運動項目之團隊,若有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取消該隊 之參賽資格。惟判決前已賽畢之場次不再重賽。 三、代表隊隊員於比賽期間,若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時(對裁判有不正當行為 致延誤比賽或妨礙比賽等),除當場予以「停賽」處分外,並由該競賽種類之 「審判委員會」議決,按下列罰則處罰: (一)選手毆打裁判: 1. 個人項目:取消該選手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禁止該選手及其所屬教練 參加全民會 任何種類之比賽。 2. 團隊項目: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及該參賽單位參加中華民國 113 年全民會該項目之比賽權利。同時該隊之選手及其教練 亦按個人項目之罰則處理。 3. 除以上罰則外,由籌備會將該選手及教練違規之情事函請全國相關 運動協(總)會、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所屬單位依規定 處分之。 (二)職員毆打裁判: 1. 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禁止該職員擔任全民會 任何種類之職員或選手。 2. 情節嚴重者得取消該項目繼續參賽資格及該參賽單位參加 111 年 全民會該單項之比賽權利。 (三)選手、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 1 經裁判或審判委員當場勸導無效,未於 10 分鐘內恢復比賽時, 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 2. 情節嚴重者,得取消繼續參賽資格及該參賽單位參加 111 年全民會 該單項之比賽權利。 (四)具學生身分者,若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時,由籌備會函請所屬教育行政機關 處分之。 四、裁判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禁止該裁判擔任 全民會任何種類之裁判。 五、已註冊參賽之選手或職員經舉發曾被提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核備判處停止比賽權, 至全民會各競賽種類比賽前 1 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出場比賽, 亦不得擔任代表團其他職員。 六、選手證之照片與本人不符時,取消比賽資格,並得停止其參加 111 年全民會該種類 之比賽權利。 七、選手無故棄權或拒絕接受頒獎,除取消繼續參賽資格外,經各種類運動「審判委員會」 議決屬實,得停止其參加 111 年全民會比賽之權利及取消其所兼職員資格。 八、職員不得兼任其代表參賽單位以外單位之職員,選手亦不得兼任其他參賽單位之職員, 否則取消其所兼職員資格。 九、裁判不得兼任各代表隊隊職員、選手,否則取消其裁判資格。 十、賽會期間如係屬全國單項運動協(總)會間內部衝突之非理性抗爭者,致造成大會 困擾者,經運動競賽審查會議決,得於 111 年全民運動會停止該競賽種類比賽, 並移請教育部體育署予以議處。 第十五條 運動禁藥檢測 一、參加第一類競賽種類之選手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之義務,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 證實違規用藥者,除依運動禁藥管制方法處理外,並撤銷本次全民會參賽資格; 已參賽者,撤銷其成績及所得之獎勵。 二、全民會競賽期間參加第一類競賽種類選手運動禁藥之管制,依財團法人中華運動 禁藥防制基金會違規使用運動禁藥之處理及處罰作業要點辦理。樣本檢測依財團法人 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採樣程序與方法作業要點辦理。 三、參加第一類競賽種類之選手如須使用禁用清單所列藥物作為治療用途者, 依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管制治療用途豁免申請及審查要點辦理。 第十六條本規程經運動競賽審查會審議通過並函請教育部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 件: 一、中華民國111年全民運動會選手保證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 二、中華民國111年全民運動會參賽單位隊本部暨運動代表隊職員個人資料授權書。 三、 中華民國111年全民運動會選手資格申訴書。 四、中華民國111年全民運動會運動競賽事項申訴書。 |
111年全民運動會場地 翁章梁視察修繕進度(110.09.04攝)本網頁更新日期:111.01.11
迎接111年全民運動會,嘉義縣政府投入近8000萬,進行縣立體育館相關整修、整建, 縣長翁章梁今(4)日上午前往視察工程修繕進度,盼打造更優質比賽場地,讓來自全國運動好手 擁有最棒的賽事體驗,提供鄉親更友善的運動環境。 翁章梁表示,111年全民運動會賽事在嘉義縣舉辦,縣立體育館為非常重要的場地, 也是花式溜冰、五人制足球等比賽項目場地,為提供參賽選手標準、安全且設備完善的 比賽場地,特別要求工程相關單位務必以最高標準檢視施工品質。 翁章梁指出,縣立體育館此次投入近8千萬進行相關整修、整建,周遭道路也花費3千多萬元 進行人行步道整理,所有工程預計在今年底完工,期待未來縣立體育館能成為縣民運動、 休閒散步的重要場域。 翁章梁說,111年全民運動會將於111年10月8日至13日於嘉義縣隆重舉行, 縣立體育館屆時將以全新的面貌面對嘉義縣鄉親,也讓自各縣市前來參賽的選手 能安心無虞專注比賽,並期待選手皆能突破自我,展現最佳的實力,榮獲佳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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